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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达终极败诉,政府收地建中转房,“海一居”原小业主可每人......

澳門日報 2021-08-04


“海一居”所处的黑沙湾填海区“P”地段的承批人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针对行政长官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宣告该地段临时批给失效的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透过2017年10月19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诉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行政行为。保利达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今日,终审法院一锤定音,裁定保利达终极败诉




收地建中转房

原小业主可一人购一房

就“海一居”收地案,终审法院今裁定承批人保利达败诉。特区政府今日下午4时就判决举行记者招待会,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表示,政府将收回有关土地进行发展,计划将土地融入都市更新元素,作为中转房。一部分单位让小业主购买。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

至于购买条件,仅可为自然人,每一购买者只可买一个单位,购买价格与预约买卖合同尺价相同,面积相若。据指,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约涉2,000个。


她强调,此计划旨在助小业主上楼及改善生活环境,并非政府的赔偿。该土地变成政府公共房屋性质,以解决海一居及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但陈海帆亦指,现时的方案仅为建议,仍要立法,今年第三季会向公众咨询。



退印花税涉六亿

当局将尽快清迁土地

土地工务局长李灿烽表示,涉案的“P”地段为6万8平方米,当局会尽快清迁土地,按城规法做相关规划设计,认为兴建住宅、商业、社会设施较为适合,日后会于城规会讨论。


土地工务局长李灿烽

财政局长容光亮表示,当局会依法退回购买“海一居”小业主的印花税,按数据显示,购买人数为3,480宗,涉及金额为6.02亿,预算支出已经预留。

行政法务司长陈海帆补充,已购买的小业主中,有400多人购买多于一个单位,而当中的1,800人购买了1,600多个单位,143间公司购买139个单位。




终院:

土地批给届满失效适用新法

就“海一居”判决,终审法院合议庭认为,对土地批给因期限届满而宣告失效的情况,应适用新《土地法》。

合议庭指出,租赁批给的期间须在批给合同中订明,且不得超过25年。法律规定临时批给不可续期。由此可以得出,25年的临时批给期间届满后,行政长官如认为在上述期间内事先订定的利用条款未获履行,则应宣告合同失效。

另一方面,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产使用准照,那么行政长官将基于期间届满而宣告失效,无须查明相关利用条款是否因不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而未获履行,即无须查明承批人是否有过错,或者行政当局是否有完全或部分过错,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而导致未进行土地的利用。

另外,对于25年的土地批给期,没有任何规定允许行政长官在认为未进行土地利用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承批人的情况下,批准延长此期间或将其视为中止。




终院:

保利达上诉理由不成立

对于保利达的上诉理由中,指出“P”地段已获得利用,实际兴建了相关工业用设施,而有权限实体已发出使用准照,因此已实现了旧《土地法》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土地利用,所以严格来讲,“P”地段的有偿批给实质上已经是一项确定批给。

终院合议庭则认为:已进行土地利用的“P”地段的批给最初是工业设施用途的批给,但十四年后,是承批人自己舍弃了其工业企业的性质,申请将批给用途改为兴建商业及住宅建筑,有关申请于2006年获批准,并针对这一新用途订立了新的土地利用条款,因此已对土地进行最低限度利用的理由不成立。



土地利用期限八年

终院指罕见

就新旧《土地法》问题,终审法院指出,鉴于临时批给的期限是 25 年(这是最长期限,但也是常用期限),立法者没有考虑过土地在该期限内仍未被利用的可能性(应注意,利用期限通常为 18 个月至 48 个月,“海一居”项目中的利用期限为 96 个月,十分少见)。

所以,不能说新旧《土地法》不清晰。新旧《土地法》很清晰,只是无法将行政当局或承批人不遵守相关期限和合同条件,或是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批计划的效率太低的情况预料在内。

“海一居”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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